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的通知
發改氣候規[2017]21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計生委、國資委、稅務總局、質檢總局、統計局、林業局、國管局、法制辦、中科院、氣象局、海洋局、鐵路局、民航局、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認監委: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決策部署,穩步推進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18日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
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利用市場機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重大舉措,也是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有利于降低全社會減排成本,有利于推動經濟向綠色低碳轉型升級。為扎實推進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以下簡稱“碳市場”)建設工作,確保2017年順利啟動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作用,穩步推進建立全國統一的碳市場,為我國有效控制和逐步減少碳排放,推動綠色低碳發展作出新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導向、政府服務。貫徹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要求,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強化政府監管和服務,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堅持先易后難、循序漸進。按照國家生態文明建設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總體要求,在不影響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的前提下,分階段、有步驟地推進碳市場建設。在發電行業(含熱電聯產,下同)率先啟動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逐步擴大參與碳市場的行業范圍,增加交易品種,不斷完善碳市場。
堅持協調協同、廣泛參與。統籌國際、國內兩個大局,統籌區域、行業可持續發展與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需要,按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總體部署,加強與電力體制改革、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大氣污染防治等相關政策措施的協調。持續優化完善碳市場制度設計,充分調動部門、地方、企業和社會積極性,共同推進和完善碳市場建設。
堅持統一標準、公平公開。統一市場準入標準、配額分配方法和有關技術規范,建設全國統一的排放數據報送系統、注冊登記系統、交易系統和結算系統等市場支撐體系。構建有利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及時準確披露市場信息,全面接受社會監督。
(三)目標任務
堅持將碳市場作為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政策工具的工作定位,切實防范金融等方面風險。以發電行業為突破口率先啟動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培育市場主體,完善市場監管,逐步擴大市場覆蓋范圍,豐富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逐步建立起歸屬清晰、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監管有效、公開透明、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碳市場。配額總量適度從緊、價格合理適中,有效激發企業減排潛力,推動企業轉型升級,實現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自本方案印發之后,分三階段穩步推進碳市場建設工作。基礎建設期。用一年左右的時間,完成全國統一的數據報送系統、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建設。深入開展能力建設,提升各類主體參與能力和管理水平。開展碳市場管理制度建設。模擬運行期。用一年左右的時間,開展發電行業配額模擬交易,全面檢驗市場各要素環節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強化市場風險預警與防控機制,完善碳市場管理制度和支撐體系。深化完善期。在發電行業交易主體間開展配額現貨交易。交易僅以履約(履行減排義務)為目的,履約部分的配額予以注銷,剩余配額可跨履約期轉讓、交易。在發電行業碳市場穩定運行的前提下,逐步擴大市場覆蓋范圍,豐富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創造條件,盡早將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納入全國碳市場。
二、市場要素
(四)交易主體。初期交易主體為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條件成熟后,擴大至其他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行業。適時增加符合交易規則的其他機構和個人參與交易。
(五)交易產品。初期交易產品為配額現貨,條件成熟后增加符合交易規則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及其他交易產品。
(六)交易平臺。建立全國統一、互聯互通、監管嚴格的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并納入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管理。
三、參與主體
(七)重點排放單位。發電行業年度排放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綜合能源消費量約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為重點排放單位。年度排放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及以上的其他行業自備電廠視同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管理。在此基礎上,逐步擴大重點排放單位范圍。
(八)監管機構。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與相關部門共同對碳市場實施分級監管。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配額分配方案和核查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各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分別對第三方核查機構、交易機構等實施監管。省級、計劃單列市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監管本轄區內的數據核查、配額分配、重點排放單位履約等工作。各部門、各地方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確保碳市場規范有序運行。
(九)核查機構。符合有關條件要求的核查機構,依據核查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受委托開展碳排放相關數據核查,并出具獨立核查報告,確保核查報告真實、可信。
四、制度建設
(十)碳排放監測、報告與核查制度。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企業排放報告管理辦法、完善企業溫室氣體核算報告指南與技術規范。各省級、計劃單列市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數據審定和報送工作。重點排放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報告碳排放數據。重點排放單位和核查機構須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十一)重點排放單位配額管理制度。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配額分配標準和辦法。各省級及計劃單列市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按照標準和辦法向轄區內的重點排放單位分配配額。重點排放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碳排放,并按實際排放清繳配額(“清繳”是指清理應繳未繳配額的過程)。省級及計劃單列市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清繳,對逾期或不足額清繳的重點排放單位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并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合懲戒。
(十二)市場交易相關制度。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管理辦法,對交易主體、交易方式、交易行為以及市場監管等進行規定,構建能夠反映供需關系、減排成本等因素的價格形成機制,建立有效防范價格異常波動的調節機制和防止市場操縱的風險防控機制,確保市場要素完整、公開透明、運行有序。
五、發電行業配額管理
(十三)配額分配。發電行業配額按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能源部門制定的分配標準和方法進行分配(發電行業配額分配標準和方法另行制定)。
(十四)配額清繳。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需按年向所在省級、計劃單列市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提交與其當年實際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額,以完成其減排義務。其富余配額可向市場出售,不足部分需通過市場購買。
六、支撐系統
(十五)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數據報送系統。建設全國統一、分級管理的碳排放數據報送信息系統,探索實現與國家能耗在線監測系統的連接。
(十六)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建設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及其災備系統,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碳排放配額和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的法定確權及登記服務,并實現配額清繳及履約管理。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管理辦法與技術規范,并對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實施監管。
(十七)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建設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及其災備系統,提供交易服務和綜合信息服務。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交易系統管理辦法與技術規范,并對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實施監管。
(十八)碳排放權交易結算系統。建立碳排放權交易結算系統,實現交易資金結算及管理,并提供與配額結算業務有關的信息查詢和咨詢等服務,確保交易結果真實可信。
七、試點過渡
(十九)推進區域碳交易試點向全國市場過渡。2011 年以來開展區域碳交易試點的地區將符合條件的重點排放單位逐步納入全國碳市場,實行統一管理。區域碳交易試點地區繼續發揮現有作用,在條件成熟后逐步向全國碳市場過渡。
八、保障措施
(二十)加強組織領導。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將按程序適時調整完善本方案,重要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各部門應結合實際,按職責分工加強對碳市場的監管。
(二十一)強化責任落實。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全國碳市場建設。各省級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碳市場建設工作。符合條件的省(市)受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委托建設運營全國碳市場相關支撐系統,建成后接入國家統一數據共享交換平臺。
(二十二)推進能力建設。組織開展面向各類市場主體的能力建設培訓,推進相關國際合作。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和中央企業集團開展行業碳排放數據調查、統計分析等工作,為科學制定配額分配標準提供技術支撐。
(二十三)做好宣傳引導。加強綠色循環低碳發展與碳市場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報道,多渠道普及碳市場相關知識,宣傳推廣先進典型經驗和成熟做法,提升企業和公眾對碳減排重要性和碳市場的認知水平,為碳市場建設運行營造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