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開展氣候適應型城市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
發改氣候[2016]16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
為落實《國家適應氣候變化戰略》和《城市適應氣候變化行動方案》有關工作部署,積極推進城市適應氣候變化行動,切實提高城市適應氣候變化能力和水平,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開展氣候適應型城市建設試點。請你們根據《氣候適應型城市建設試點工作方案》的要求,結合實際認真做好相關工作,組織推薦試點城市,于2016年9月30日前將推薦城市試點方案(一式三份)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對氣候變化司),并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
附件:氣候適應型城市建設試點工作方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6年8月2日
氣候適應型城市建設試點工作方案
一、目標要求
氣候變化對城市的影響日趨凸顯,已經并將持續影響城市生命線系統運行、人居環境質量、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安全,影響城市規劃、建設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氣候變化對不同區域和不同類型城市的影響有很大差異,既有干旱缺水、海平面上升、熱島效應等長期性問題,也有不同類型極端天氣氣候事件的應急問題,還有城市規劃建設與管理不當而加劇的氣候變化風險。建設氣候適應型城市,應在統籌協調的基礎上分類指導,針對氣候變化條件下典型城市的突出問題,通過試點示范,探索和推廣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充分考慮氣候變化因素,采取趨利避害的有效適應行動,實現城市的安全運行與可持續發展。
根據不同的城市氣候風險、城市功能和城市規模,在全國選擇30個左右典型城市開展氣候適應型城市建設試點,針對城市面臨的突出問題,開展前瞻性和創新性探索,強化城市氣候敏感脆弱領域、區域和人群的適應行動,提高城市適應氣候變化能力。
到2020年,試點城市普遍實現將適應氣候變化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產業發展相關專項規劃、建設標準,適應氣候變化理念知識廣泛普及,適應氣候變化治理水平顯著提高,取得明顯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關試點經驗經過總結推廣,引領帶動我國城市適應氣候變化工作。
二、試點內容
試點城市均應在以下四個領域開展適應氣候變化行動:
(一)開展城市氣候變化影響和脆弱性評估
科學分析城市氣候變化現狀,根據區域氣候變化趨勢預測,識別氣候變化對城市社會、經濟與生態的主要影響,結合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合理評估城市不同領域、區域和人群的脆弱性,采集行業、社區等相關敏感性和脆弱性分布信息,建立適應氣候變化數據的部門共享機制,加強信息互通與成果互享,建立完善城市氣候變化影響監測與風險評估體系。
(二)出臺城市適應氣候變化行動方案
研究制定本城市適應氣候變化行動方案,明確開展適應氣候變化工作思路,識別城市在氣候變化條件下的突出性、關鍵性問題,明確開展適應氣候變化工作思路,提出城市中長期適應氣候變化行動目標、主要指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在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產業發展相關專項規劃中明確考慮氣候變化因素,統籌監測預警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結構調整、水資源管理、生態綠地、防災減災等相關工作。
(三)組織開展適應氣候變化行動
試點城市應根據自身面臨的氣候變化主要風險和問題,如內澇、干旱、風沙、海平面上升等,從建筑、交通、能源、水資源管理、地下工程、海岸帶管理、綠化防沙、公眾健康、災害治理、投融資等方面組織開展適應氣候變化行動。優先鼓勵問題導向鮮明、行動措施綜合豐富的城市成為試點。
(四)加強適應氣候變化能力建設
建立完善政府、企業、社區和居民等多元主體參與的適應氣候變化管理體系。建立專家團隊和工作支撐團隊,開展針對城市管理人員的適應氣候變化培訓。建設適應氣候變化科普教育網絡平臺,編制科普讀物、掛圖或音像制品,組織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開展適應氣候變化的風險交流與宣傳。
三、組織實施
(一)申報條件
申報城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級別應為地廳級及以上,試點范圍可申報本市所轄的區(縣)。申報城市應具備氣候特征明顯、城市功能明確且有一定區域代表性等特點,城市人民政府重視應對氣候變化問題,適應氣候變化相關工作已有一定基礎,試點方案中提出的適應措施合理明確。
(二)申報流程
申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及《城市適應氣候變化行動方案》要求組織編制試點方案,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或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共同推薦,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氣候司提交,并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國家發展改革委氣候司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組織有關專家對提交的試點方案進行評估,并向全社會公布入選的試點城市名單。
(三)試點方案
試點方案應包括城市基本情況,如經濟社會基本資料、主要氣候變化影響及問題、城市適應氣候變化相關工作基礎及能力水平等;試點目標,如主要目標和指標等;試點內容,如試點行動、進度安排以及具體工程項目等;保障措施,如體制機制、資金保障、監督機制等;能力建設,如宣傳普及、教育培訓等方面內容。
(四)試點實施
試點城市應成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組長的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本級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財政、規劃、氣象等相關部門參與。試點工作要結合本地實際,突出特色,大膽探索,扎實推進,注重積累經驗。試點城市應注重謀劃近中期的適應氣候變化行動措施,確保在2020年之前取得階段性成果。
(五)評估驗收與推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或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本地區試點成果的評估驗收并形成報告。國家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評估結果進行抽檢,并與各地加強溝通交流,對試點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指導,組織相關經驗交流和培訓,支持和指導開展相關國際合作,及時總結試點城市成功經驗和做法并示范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