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快推進低碳城(鎮)試點工作的通知
發改氣候[2015]1770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關于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積極探索我國新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的綠色低碳發展道路,根據《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規劃(2014-2020年)》(發改氣候[2014]2347號)有關工作部署,為加快推進國家低碳城(鎮)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義
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推進綠色低碳發展已成為全球共識和國際潮流,也是我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在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時期,探索以綠色低碳為特征的新型工業化、城鎮化道路,是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一項重大歷史任務。目前,一些地方結合新城開發、城鄉結合部改造和低碳產業發展,提出探索建設低碳城、生態城等新型城鎮化模式,積累了有益經驗;同時,部分低碳城、生態城在建設過程中也存在概念目標模糊、規劃水平不高、產業支撐不足等問題,亟需從國家層面加強規范和引導。
選擇一批基礎條件較好、規劃理念先進、發展潛力巨大的城區和城鎮,開展國家低碳城(鎮)試點,從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全過程探索各具特色的綠色低碳發展模式,實現產業低碳發展與城市低碳建設相融合,是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走新型工業化和城鎮化道路的重要探索,是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過快增長的有效途徑,有利于以人為本、產城融合的低破發展模式,井為全國新型城鎮化和低碳發展提供實踐經驗,發揮引領和示范作用。
二、首批國家低碳城(鎮)試點名單
統籌考慮各地工作基礎和代表性,在各地推薦的基礎上,選定廣東深圳國際低碳城、廣東珠海橫琴新區、山東青島中德生態園、江蘇鎮江官塘低碳新城、江蘇無錫中瑞低碳生態城、云南昆明呈貢低碳新區、湖北武漢花山生態新城、福建三明生態新城作為首批國家低碳城(鎮)試點。
三、工作目標
吸收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結合各地實際情況,以低碳理念統領試點城(鎮)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全過程,以低碳生產、低碳生活、低碳服務為重點內容,爭取用三年左右時間,建成一批產業發展和城區建設融合、空間布局合理、資源集約綜合利用、基礎設施低碳環保、生產低碳高效、生活低碳宜居的國家低碳示范城(鎮)。
四、主要任務
加強理念創新、管理創新和技術創新,統籌產業發展與城市建設,分類指導、分步實施,把試點城(鎮)打造成為我國低碳發展先行示范區。
(一)探索城(鎮)規劃和建設新模式。嚴格按照低碳發展理念規劃產業布局、生活社區、基礎設施和生態空間,形成高效集約、功能齊全、舒適便捷的低碳發展空間格局。應充分利用現有基礎設施,防止大拆大建。鼓勵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特許經營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試點城(鎮)重大工程項目建設。
(二)打造低碳生產生活綜合體。合理規劃布局和建設生產生活設施,探索低碳產業、低碳生活相融合的低碳發展新模式。通過聚集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生產型服務業,形成特色鮮明的低碳產業集群,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推廣綠色低碳建筑,試點城(鎮)綠色建筑達標率達到70%以上。構建低碳交通體系,推行網格式道路布局,構建緊湊高效的公交和慢行交通網絡,加快建設新能源汽車配套設施。建設低碳高效的能源供應體系,積極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鼓勵利用生物質能、地熱能、工業余熱進行集中供熱,鼓勵構建智能微電網系統。完善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服務設施,培育低碳文化,擴大低碳產品消費,倡導低碳生活。
(三)創建低碳發展政策試驗田。鼓勵實施有利于試點城(鎮)產城融合發展以及低碳產業集聚、低碳能源使用、低碳技術研發的土地、金融、稅收、投資、價格、人才政策,開展體制機制創新。鼓勵設立低碳發展基金,采用資本金注入、資金補助和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試點的支持力度。
(四)形成低碳技術研發應用高地。通過政府引導,加大對自主創新的投入,支持科研機構入駐試點城(鎮),鼓勵企業在試點城(鎮)設立或遷入低碳技術研發總部,開展研發智能電網、先進儲能、分布式能源、高效節能工藝及余能余熱規模利用、被動式綠色低碳建筑、新能源汽車、城市能源供應側和需求側節能減碳等低碳技術研發。加快低碳技術孵化、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應用推廣。
(五)探索城(鎮)低碳運營管理機制。健全職能綜合、運作高效、機構精簡的管理機制,加強試點城(鎮)低碳管理。結合各地電子政務、智慧城市建設,鼓勵建設信息化智能管理綜合平臺,實現政務服務、企業生產、居民生活信息集成、共享和應用,降低人力、資源、物流等要素成本。建立試點城(鎮)溫室氣體排放信息化管理體系,在主要企業建設能源和溫室氣體數據在線監測系統。
(六)建設低碳發展國際合作平臺。在城(鎮)低碳規劃、建設和管理等方面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國際先進技術、人才和資金,優先在試點城(鎮)內實施低碳發展國際合作項目,把試點城(鎮)打造成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示范窗口。
五、組織實施
(一)試點城(鎮)要在總體要求的基礎上,根據本地發展優勢,確定試點工作的重點領域和任務,探索符合實際情況和發展階段的低碳發展模式,編制低碳城(鎮)試點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的編制大綱詳見附件),并組織實施。
(二)試點城(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職責,密切配合,抓緊落實試點城(鎮)的實施方案編制工作,并于2015年9月30日前,將試點實施方案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包括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環境保護政策等的證明文件,以及成立相關試點城(鎮)管理機構的證明文件等)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氣候司)。
(三)試點城(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指導和監督試點城(鎮)建設工作,及時跟蹤掌握試點工作情況,并按要求將試點城(鎮)年度工作進展材料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氣候司)。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評審低碳城(鎮)實施方案;研究制定評價指標體系,加強對低碳城(鎮)建設的指導;研究發行綠色債券,拓寬融資渠道;對符合現有中央預算內投資和財政獎勵資金支持方向的項目給予優先支持,對列入實施方案但現有政策沒有覆蓋的項目,積極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對試點進展情況進行跟蹤評估。
(五)試點城(鎮)實施方案實施三年后,可經試點城(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氣候司)提出驗收申請。對通過驗收的試點城(鎮),授予"國家低碳示范城(鎮)"稱號。
附件:國家低碳城(鎮)試點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略)